2023年7月24日,歐盟委員會在其官方公報上發(fā)布指令 (EU) 2023/1526,旨在修訂歐盟RoHS指令附件Ⅳ中新增第41a項關于聚氯乙烯(PVC)中鉛的豁免,該指令在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。
醫(yī)療設備中特定傳感器中鉛的替代尚未完成,目前的鉛替代品并非對所有參數(shù)(如肌酐和尿素氮)都準確可靠,無法確保為這些特定設備提供替代品,為避免對醫(yī)療服務產(chǎn)生負面影響,經(jīng)評估,該條款符合歐盟RoHS指令2011/65/EU豁免相關條件,因此在指令的附件Ⅳ中,增加了以下條目:
關于歐盟RoHS指令豁免的相關規(guī)則
最長豁免有效期規(guī)則-2011/65/EU Article 5(2)
對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II中所列的豁免,對于附件I中1-7,10 ,11類產(chǎn)品,最長豁免期限為5年,第8和9類產(chǎn)品最長豁免期限為7年,除非特別指出了更短的期限。
對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V中所列的豁免,最長豁免期限為7年,除非特別指出了更短的期限。
豁免延期申請規(guī)則-2011/65/EU Article 5(5)
更新的申請應在豁免期滿前18個月前提出。在更新決定出臺前,已有的豁免保持有效。
豁免撤銷過渡期規(guī)則-2011/65/EU Article 5(6)
當一個豁免申請被拒絕或者一個豁免被撤消,該豁免的有效期最早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2個月內(nèi)到期,最遲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8個月到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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